一、部委与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二、政策内容摘要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三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2024年5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2024 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支持重点和范围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千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 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与本批次指南项目互不限项。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千的申报和在研“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4年12月31 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批次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本批次项目。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中方单位应与外方合作单位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
四、支持重点和范围(2019)
1、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原则
(1)支持重点
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企业百强工程试点、产业创新中心、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信息安全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竞争力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应用示范工程、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体系建设项目等。
(2)资金分配原则
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创新企业百强工程试点、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建设项目,以及国家信息安全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应用示范工程等项目,按照定比例方式确定国家补助资金安排方案。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体系等建设项目,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竞争力提升项目,按照分档方式确定国家补助资金安排方案。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按照定额方式确定国家补助资金安排方案。具体以项目实施方案(通知)要求为准。
2、双创平台类项目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原则
(1)支持重点
双创支撑平台支持重点主要包括:双创服务功能明显、社会公共属性强、投资带动作用大的区域示范基地类项目;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和科技优势,推进创业人才培育、实训,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类项目;依托开放企业创新创业资源,促进企业内部员工和外部人员自主创业、企业内部再创业的企业示范基地类项目。
(2)资金分配原则
双创支撑平台项目按照定比例方式确定国家补助资金安排方案,具体以项目实施方案(通知)要求为准。
3、“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原则
(1)支持重点
示范效应突出、产业带动性强、促进互联网向生产生活领域拓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互联网+”保障支撑项目;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云计算示范工程、下一代互联网应用示范、量子通信应用等重大应用示范项目,支持大数据创新应用、电子商务信息基础设施和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等。
(2)资金分配原则
按照分档方式确定国家补助资金安排方案,具体以项目实施方案(通知)要求为准。
4、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原则
(1)支持重点
推进农村地区宽带建设发展的“宽带乡村”示范和配套支撑工程;提升城镇地区网络水平的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完善工程;加快实现边远山区、牧区及岛礁等“信息孤岛”网络通达的宽带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超宽带技术、下一代互联网、量子通信等信息网络建设部署的项目。
(2)资金分配原则
按照分档方式确定国家补助资金安排方案,具体以项目实施方案(通知)要求为准。
五、申报工作流程
1.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不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要求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2.聚焦指南任务,整合优势创新团队,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并积极吸纳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攻关。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填写并一次性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为确保合理的竞争度,对于非定向申报的单个指南方向,若申报团队数量不多于拟支持的项目数量该指南方向不启动后续项目评审立项程序,择期重新研究发布指南。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遴选出 3~4 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轮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组织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两家评议结果,择优立项。
六、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于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 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与本批次指南项目互不限项。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4年12月31 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批次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本批次项目。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8.中方单位应与外方合作单位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数据的归属、使用和转移,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应遵守我国参加或与合作方政府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或数据保护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
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9.中方单位务必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已作为受聘于内地的外籍科学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的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
10.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七、具体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8:00至2024年7月19 日16:00。
2.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 2024 年7月26 日 16:00 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推荐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以电子扫描件形式上传。
3.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4.“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咨询电话及邮箱:010-68598075,sisticp@cste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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